申请人:北京阿衣迪优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4512号“江南e库JIANG NAN E 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550298号“江南E柜JIANGNANEGUI”商标、第21043673号“江南柜e JIANG NAN E GUI”商标、第13701378号“JIANGNANYIK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公告期,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江南e库JIANG NAN E KU”与引证商标一“江南E柜JIANGNANEGUI”、引证商标二“江南柜e JIANG NAN E GUI”、引证商标三“JIANGNANYIKU”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