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五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19495号“来几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反复推敲,多次修改而成,具有较高显著性。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使其显著性进一步得到增强。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来几盘”,其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