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蜀佶堂风湿骨病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5901号“蜀佶堂 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716790号“瑞真堂RUIZHE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