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297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429759

阅读:123268 2018-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9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071909号图形商标、第7738324号“宝朗孕婴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9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071909号图形商标、第7738324号“宝朗孕婴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及产品介绍、相关宣传合同及发票、获奖证书、新闻报道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写简历、人力资源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图形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指定了颜色,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了近似商标,颜色的区分不能使双方商标可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297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24297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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