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75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747508

阅读:140400 2018-06-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北京星河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7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86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北京星河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7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86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经商标局于2018年4月17日核准名义变更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未收到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表现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475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7475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4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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