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宙飞行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56868号“GDU ALO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789497号图形商标、第10507373号“K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