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礼联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蓝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8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18929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系纯图形商标,二者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染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