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晓法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方提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2225号“企安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制作的宣传册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人证据中的宣传册显示“企安宝”是专注于帮助中小企业远离经营风险,助力企业稳健发展的互联网产品。本案申请商标“企安宝”指定使用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