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圣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3363号“圣厨宝Shengch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59297号“圣宝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圣厨宝”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圣宝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