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凡屋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景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02002号“凡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并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凡屋”,其中“屋”字为中国汉字的不规范用法,将其用作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引起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