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5944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95376号“昌辉CHANG HUI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在面包、糕点、蛋糕商品上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H”与引证商标“昌辉CHANG HUI H”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蜂蜜、谷类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