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雷斯兰水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6572号“GRACELAND FR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第12716974号“GRACE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我委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