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64518号“小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229号决定,于2017年09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3年12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是出于恶意的目的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经销协议、食品订单、送货单、运输合同、托运单;
3、会议合同及会议图片资料;
4、宣传图片、产品图片、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制品;茶;糖果;巧克力;蜂蜜;天然增甜剂;馅饼;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对应发票、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产品、宣传材料、网络宣传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指定期限内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