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特一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007605号“too 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艺术化的“too ine”构成,其整体与第8295204号“特享礼TOS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