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46772号“校园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校园一品 22746772

阅读:112771 2018-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汤志生;汤桂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6772号“校园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

  申请人:汤志生;汤桂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6772号“校园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档案、申请人其他商标的驳回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校园”为表示场所的名词,“一品”一般泛指商品或服务品质优良。将该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海报、日历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海报、日历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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