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4748号“福满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2595150号“E百福”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信用社、银行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