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农垦高原特色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禾瑞恒润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22484503号“好买卖乡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好买卖”商标宣传使用等情况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好买卖乡村”为普通商贸场所,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张贴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亦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张贴广告、市场分析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