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随州市诺琦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09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具有深远意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等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商标使用展示、客户图片及单据展示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绕线机(加工电线、电缆用机械)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