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级波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原名义:尤尼斯-葡萄牙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295195号“PORTUGUESE BREWERY EST.1890 UNIC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PORTUGUESE”与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服务特点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