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蒙阴洪勇调味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06646号“洪勇光棍鸡HONGYONGGUANGGUN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同时“光棍鸡”是蒙阴地方名吃,且“光棍”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已经发展成为不具有贬义色彩的中性词汇,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光棍”文字,该文字通常指到适婚年龄仍未结婚的单身汉,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复审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