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48341号“炒货联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炒货联萌 21848341

阅读:108105 2018-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8341号“炒货联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人借用“炒货”一词实际上是表达泛指休闲食品的含义,申请商标“炒货联萌”整体是指”让人觉得喜爱的…

  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8341号“炒货联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人借用“炒货”一词实际上是表达泛指休闲食品的含义,申请商标“炒货联萌”整体是指”让人觉得喜爱的休闲食品的联合体“,其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带有任何欺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转让证明、申请人与相关公司关系证明资料、申请人审计报告及品牌宣传材料、申请人荣誉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炒货联萌”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48341号“炒货联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炒货联萌 218483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3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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