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钦州颂俭口腔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4963号“Songkim Stomatology Hos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文字“Stomatology Hospital”翻译为“口腔医院”,与申请人商号对应。且申请人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所有人“李颂俭”先生的英文名称为“Songkim”。故申请商标即是申请人商号的英文称谓,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申请人名义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