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52887号“甜城国际 TCGJ TIANCHE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甜城国际 TCGJ TIANCHENG 及图 23652887

阅读:136179 2018-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江市甜城盛世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2887号“甜城国际 TCGJ TIANCHE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48456号“甜城”商标、第22782693号“甜城牛肉面及图”商标…

  申请人:内江市甜城盛世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2887号“甜城国际 TCGJ TIANCHENG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48456号“甜城”商标、第22782693号“甜城牛肉面及图”商标、第4142261号“万花筒及图”商标、第1085534号“酒灵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注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四因到期未续展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甜城国际”与引证商标一“甜城”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652887号“甜城国际 TCGJ TIANCHENG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甜城国际 TCGJ TIANCHENG 及图 236528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53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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