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穗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9542号“C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53374号“CNK”商标、第4352885号“CNK GROUP”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