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澎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2482号“澎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20353573号“澎湃智库”商标、第21443324号“澎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澎湃”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澎湃智库”中,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