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郡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50389号“郡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早在2010年就登记办理了执照。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215809号“郡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郡灿”与引证商标“郡灿”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