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诸城嘉德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3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781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00287号“水鹅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51466号“奕銮之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品包装、发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我委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