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志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67623号“小红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4284939号“小红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的注册标准,用于指定商品上能够使一般消费者对其功能进行正确判断,不会造成误认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便于识别,可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图形部分与鸭无关,文字部分“小红鸭”亦非实际存在鸭种,指定使用在肉干等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等特点造成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