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方跨境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慧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23923号“RED C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长期宣传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与国际注册第739175号“RED 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63319号“艺立方家居生活 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23050号“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