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声震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德誉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7861号“杨志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044221号“杨志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