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ZANEROBE GLOBAL BRAND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3717号“BARNEY COO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112314号“BARNEY COO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字母组合“BARNEY COOLS”,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