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盘县西冲华颜花卉种植场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7565号“小余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414696号“小鱼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酸辣泡菜(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小余哥”与引证商标“小鱼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