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天高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40462号“天高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9218990号“天高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协议及相关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恶意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