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千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3560号“外汇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外汇联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消费者当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消费者易将之理解为商品功能性质的描述性语言,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对我委于2018年6月14日下发《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针对该意见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消费者易将之理解为商品功能性质的描述性语言,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