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超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839841号“超美共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84900号“超美共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委所做裁定为有效裁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