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豪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8556号“I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529011号“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三报送清单。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加热器、电力供暖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OCARE”与引证商标“ICAR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