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连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35748号“睿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2845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4年03月06日至2017年03月0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在“浴霸”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通过百度搜索,可以显示复审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综上,原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原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仅在复审理由中随附了一份以“格力 睿尚 浴霸”为检索词的百度搜索截屏。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浴霸”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原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装置、浴霸”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8年04月0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浙江睿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浴霸”商品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浴霸”商品。
我委认为,本案中,原申请人仅在复审理由中随附了一张网页证据,在该网页未经公证保全,并且在案并无商标直接使用证据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该网页证据及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和网页形成时间。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浴霸”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浴霸”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