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74684号“LAN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268364号“L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01768号“A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01781号“AN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20287号“ANNE beaute ye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63195号“L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888658号“L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300507号“鹿归春LU GUI C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851273号“LANGE PARIS un sens de la nature a sense of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正处于初审公告期,权利状态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异议程序中,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补药;中药成药;净化剂;婴儿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含有相同的主要识别文字“anne”,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字母部分“L”易被识别为图形,在直观视觉效果、图形形态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补药;中药成药;净化剂;婴儿奶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