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汇高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3306号“YG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69073号“Y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其显著性、识别性明显增强,在同行业及消费者中一具有一定的影响,与消费者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相关公众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Design”译为设计,使用在其指定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字母“YG”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字母部分“YG”,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工程绘图;建筑学服务;建设项目的开发;城市规划;室内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学咨询;工程学”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取得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