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橡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96980号“橡树国际公寓 LIVE OAK SERVICED RESD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910342号“橡树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09033号“橡树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09071号“橡树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79434号“橡树公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46934号“杭州橡树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Hangzhou Oak Geriatric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橡树国际公寓 LIVE OAK SERVICED RESDENC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橡树酒店”、引证商标二、三“橡树汇”、引证商标四“橡树公馆”、引证商标五“杭州橡树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Hangzhou Oak Geriatric Hospital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橡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厅;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