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博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8709号“古台大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162801号“台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76433号“古台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59515号“金古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古台大曲”与引证商标一“台古”、引证商标二“古台貢”、引证商标三“金古台”均包含相同的汉字“古台”,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