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柯桥铜都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78396号“点赞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627126号“点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47326号“点赞 dianz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点赞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点赞”,且申请商标中汉字“绒”使用在其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文字“点赞”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夹克(服装);服装;内衣;睡衣裤;睡衣;婴儿全套衣;鞋;袜;手套(服装);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