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10871号“口袋高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口袋高校 23610871

阅读:137514 2018-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扶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0871号“口袋高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431849号“口袋d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申请待审中,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

  申请人:苏州扶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0871号“口袋高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431849号“口袋d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申请待审中,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504246号“580口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高校”二字用于申请商标中具有独特意义,使得商标整体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并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关联公司主体资质;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所获部分荣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税款准备”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口袋高校”与引证商标一“580口袋”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口袋”,且整体未形成新含义可供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其次,申请商标“口袋高校”中含有的文字“高校”一般指高等院校,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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