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19315号“Good Morning Breakfast Biscu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饼干、糕点、面包”三项商品的注册申请,放弃其余商品。第3436919号“Good 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6924号“Good 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31320号“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2491号“谷得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451138号“谷得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3596119号“早上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21858513号“牧林蛋糕Mor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924092号“澳晨Morning 南宁澳晨食品有限公司 Nanning australla chen food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第3383399号“沐林Mor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对本案予以缓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饼干、糕点、面包”三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在已被删除,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到期未续展。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仅保留“饼干、糕点、面包”三项商品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和九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一意思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面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饼干、面包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除“饼干、糕点、面包”三项商品之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除上述三项商品之外的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在饼干、糕点、面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