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馥榕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明律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07335号“澳贝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0253699号“澳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羽绒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