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特派快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51173号“派派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第12696996号“派派网PAIPAINET”商标、第12697008号“派派送PAIPAIS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具有混淆的可能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未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截图、授权书及关联公司信息截图、软件开发合同、收派服务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派派物流”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中文“派派网”、“派派送”均含有“派派”二字,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运输、商品包装、包裹投递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