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苏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39811号“大嘴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415868号“鳄鱼王子CROCODILE PRINCE及图”商标、第18367062号“海福鳄鱼及图”商标、第15250978号图形商标分别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