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67367号“考必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考必胜 24467367

阅读:91209 2018-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玄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7367号“考必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39736号“必胜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且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

  申请人:广州玄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7367号“考必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39736号“必胜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且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文字“考必胜”与引证商标文字“必胜考”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考必胜”组成,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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