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东卡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兴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23268号“天麻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天麻”含义并非仅仅是“药物植物”的名称,还具有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整体描述的主体是“人”,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二、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天麻兄弟”,其中“天麻”为一味常用而较名贵的中草药,主要应用于头晕目眩、肢体麻木、小儿惊痫动风等病状的治疗。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药茶、药草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