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恒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誉华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89762号“艾家公社 AI JIA GONG S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797738号“艾家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57081号“艾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艾家公社”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艾家网”、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艾家”均含有相同的“艾家”文字,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扬声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